女子不让男童上女厕遭骂,都该拿出些大人的样子******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没错,但孩子不是物体,总有一些思维和举止,是父母教育一时无法抵达的。可能孩子的某些小失控的行为,正面积极看待是童真,反感抵触看就是冒犯
1月31日,多个平台上出现了一则“女子不让6岁男童上女厕所遭痛骂”的热搜。据网络流传的视频和媒体报道,近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一地铁站女厕所内,女子发现有个男童站在里面后,加以制止。随后孩子家长称该女子伤害了孩子心灵,将女子堵住要求道歉,双方在厕所内激烈争吵。
被骂女子表示,自己从头到尾并没有凶男孩,只是质疑六岁男童上女厕所且未关门的问题。除了男孩母亲,男孩父亲和另一位同行女子也一直在辱骂她,辱骂时间持续近30分钟。警方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看完这个视频心里很不是滋味,男童妈妈不停声嘶力竭地喊“你伤害他了”,那种难受,是真崩溃。但估计她看完网上一边倒批评她的声音,会更崩溃。
谁造成了她的崩溃?男童妈妈肯定觉得是被骂女生,公允地说,另有“其人”:
一是她自己。6岁男孩能不能进女厕所或许没定论,但6岁孩子应该有性别意识是育儿常识。老话也讲“儿大避母,女大避父”,性别教育既是保护孩子,也是形成孩子正常社会人格的必修课。父母没充分尽到责任,才会让6岁男孩懵懵懂懂地出现在女厕所,被提醒后还理直气壮。
同时,打着为孩子争取道歉的名义,为宣泄自己情绪找出口,让孩子在现场被围观,甚至被放到网络上接受“审判”,少了一点成年人的理智,也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
二是整个社会不够友好的育儿环境。这几年关于男孩进女厕所的热点新闻屡见不鲜,比如去年11月,福建泉州一宝妈因身体不适带2岁儿子进女厕隔间,也引发了冲突,部分网友的评论很难听。当“占用女性资源”的帽子扣下来,事情性质就不一样了。说到底,还是因为公共场所没有专用或者家庭卫生间。带男娃的宝妈能去哪里上厕所?人有三急,不可能像有网友说的那样提前规划尽在掌握。丢厕所外面等,又该被批不负责任了。这些带娃女性的难处,应该被看见、被重视。
不久前,2022年中国人口减少85万人登上热搜。这是我国人口自1962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这些年鼓励生育也成了整个国家的当务之急,很多地方都提出了要打造育儿友好型社会,有的地方直接给二胎、三胎家庭发钱。但仅仅着眼经济因素还不够,公共环境、社会舆论的友好程度也影响着生育意愿。应对老龄化社会我们进行了适老化改造,迎接生育潮,公共环境是不是也应该推出“适娃化”改造?比如最基本的,增设母婴室和家庭卫生间。
社会舆论需要更多一些的担待氛围。近些年,涉及孩子的新闻留言区,常常能看见戾气很重的指责,少了一些基本的共情力和包容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没错,但孩子不是物体,总有一些思维和举止,是父母教育一时无法抵达的。可能孩子的某些小失控的行为,正面积极看待是童真,反感抵触看就是冒犯。在合理范围内,对“幼崽们”给予宽容之心,想必也是每一个物种族群的生存法则,人类亦是如此。现在很多年轻人挂在嘴边的边界感,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并不矛盾,不宜动辄将二者对立起来。
回过来看这个流传甚广的冲突视频,拍摄女生在厕所中如何批评男童的?是不是像她所称没有过激言行?她是不是视频上传者?视频里人的样貌未经处理就发布是否触犯法规?有没有煽动网络暴力?都值得追问和商榷。
对双方来说,闹成现在这样都不体面。如果能换一种处理方式,都拿出些大人的样子,或许不会是大家都难堪的局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罕山
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